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金上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上訴字第99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林明綺)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林明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林明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9月21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