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柏林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5罪,均經本院量處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即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柏林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15年
2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雖經上訴,仍由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086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8月、7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5年09月21日7、8時許│95年09月22日7、8許│95年8月13日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4248號│4248號│第212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45號││事實審││82號│82號│││││││││├────┼──────────┼──────────┼──────────┤││判決日期│101年05月16日│101年05月16日│103年04月0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86│101年度台上字第6086│101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號│號│││├────┼──────────┼──────────┼──────────┤││判決│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103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5年08月14日15時許之│95年09月01日13時至14││││間某時許│時之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24號│第212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45號│101年度訴字第8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02日│103年04月0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45號│101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判決│103年04月25日│103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