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乙00000000
0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表: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及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二、陳報債務人之配偶甲○○目前是否有工作,如有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請一併提出。
三、應受扶養人 莊明添 及 莊周玉好 是否還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四、陳報莊明添及莊周玉好因何故遷離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