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542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存摺存款存入憑條及匯款回條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