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秋芬 、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該公司所有董事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林秋芬、丁○○、丙○○、乙○○○間之連帶保證關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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