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05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被   告  謝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
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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