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956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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