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11月17日起至145年11月17日止,以擔保債務人乙○○、金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乙○○分別於⑴⑵95年11月17日、⑶95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100,000元、⑵30,000元、⑶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⑴⑵115年11月27日,⑶97年11月29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債務人金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分別於⑷97年1月11日、⑸96年4月11日、⑹96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⑷610,000元、⑸400,000元,⑹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⑷100年1月14日、⑸98年4月12日,⑹99年11月29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等分別自⑴⑵97年8月27日、⑶97年5月29日、⑷97年6月14日、⑸97年6月12日⑹97年6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089,6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4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8年5月11日具狀陳稱:聲請人於其為本件擔保之時,未告知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現在及將來其他一切債務,其深感受騙;又其曾設法與聲請人進行協商,以乙次清償2,100,000元之方式,以解除其對債務人之連帶擔保責任,惟遭聲請人拒絕等語。依上說明,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和南││950-6│建│00│00│95.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63│彰化縣和美鎮西│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4│1層:55.67;2層:21.61││全部│││││園路356巷11號│南段950-6地號│層樓房│;3層:55.67;4層:41.││││││││││54;合計:17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