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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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280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子○○所犯附表所示之竊盜罪,附表編號十至十二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子○○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起竊盜之犯意,自備鑰匙,以開啟機車電源之方式,為附表所示竊盜犯行,得手後,再將所竊得機車零件,或拆卸後供己使用,或棄置於臺南縣新化鎮大目橋下。嗣員警於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依循子○○供述,至臺南縣新化鎮大目橋下撈獲子○○丟棄之引擎及車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壬○○、丙○○、癸○○、丑○○、午○○、庚○○、辰○○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參佐:㈠被告自白。
㈡被害人甲○○、壬○○、丙○○、癸○○、丑○○、午○○
、庚○○、辰○○、乙○○、未○○、丁○○、卯○○於警詢陳述。
㈢查獲如附表所示車牌暨引擎、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
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資料認可資料、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十紙、現場打撈照片共十張。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
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附表編號十至十二等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多次竊取他人機車,危害社會治安,迄又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一至九,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事由,均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之刑法,已
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按「...(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惟定應執行之逾有期徒刑六月時,及於相同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時,均應依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
㈢經查:被告所為附表竊盜犯行,其中編號一犯罪時間在刑法
修正施行前,而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施行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改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二相比較,以修正施行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上說明,各罪間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適用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又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且定執行刑後逾六月者,亦同。然修正施行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已改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二相比較,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之規定,顯有利於被告。依上說明,附表編號一犯行,及各罪定執行後後,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被告持以行竊之鑰匙,據被告供稱業已丟棄,顯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刑法第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物品│被害人│有無構│刑度│││││││成累犯││├──┼────┼────────┼────────┼────┼───┼────────┤│一│95年5月│臺南市某處│車牌號碼000-000│ 楊文田 │無│有期徒刑6月,如│││中旬││號機車(引擎號碼│卯○○││易科罰金,以銀元│││││:ET242761)│││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二│95年10月│臺南市中西區永華│車牌號碼000-000│庚○○│無│有期徒刑6月,如│││21日18時│路36號前│號機車(引擎號碼│己○○││易科罰金,以新臺│││許││:ET608099)│││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三│95年11月│臺南市○○路169│車牌號碼000-000│甲○○│無│有期徒刑6月,如│││3日8時│巷1號前│號機車(引擎號碼│││易科罰金,以新臺│││││:ET597718)│││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四│95年11月│臺南市○○路○段│車牌號碼000-000│辛○○│無│有期徒刑6月,如│││9日17時│公賣局前│號(引擎號碼:ET│壬○○││易科罰金,以新臺│││20分許││091115)│││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五│95年11月│臺南市○區○○路│車牌號碼000-000│癸○○│無│有期徒刑6月,如│││13日9時│2段136巷8號│號(引擎號碼:RL│││易科罰金,以新臺│││許││034921)│││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六│96年2月1│臺南市○○路成功│車牌號碼000-000│寅○○│無│有期徒刑6月,如│││日17時10│大學光復校區側門│號(引擎號碼:ET│丑○○││易科罰金,以新臺│││分許││618313)│││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七│96年2月9│臺南市南區中華西│車牌號碼000-000│丙○○│無│有期徒刑6月,如│││日12時許│路與健康路口│號(引擎號碼:ET│││易科罰金,以新臺│││││049449)│││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八│96年2月│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車牌號碼000-000│丁○○│無│有期徒刑6月,如│││11日11│路239號前│號(引擎號碼:ER│戊○○○││易科罰金,以新臺│││時0分許││041944)│││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九│96年2月1│臺南縣仁德鄉中山│車牌號碼000-000│乙○○│無│有期徒刑6月,如│││2日20時│路「家樂福量販店│號(引擎號碼:│││易科罰金,以新臺│││許│」前│SD10DA-200385)│││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十│96年10月│臺南市○區○○路│車牌號碼000-000│未○○│有│有期徒刑6月,如│││2日17時│2段34號前│號(引擎號碼:ET│申○○││易科罰金,以新臺│││許││167763)│││幣1000元折算1日│├──┼────┼────────┼────────┼────┼───┼────────┤│十一│96年10月│臺南縣永康市中華│車牌號碼000-000│辰○○│有│有期徒刑6月,如│││4日3時20│路649-1號前│號(引擎號碼:ET│(於該機││易科罰金,以新臺│││分許││504023)│車遭竊前││幣1000元折算1日││││││向原所有││。││││││人 鄒文惠 ││││││││購得)│││├──┼────┼────────┼────────┼────┼───┼────────┤│十二│96年12月│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車牌號碼000-000│午○○│有│有期徒刑6月,如│││4日22時3│路1段658號前│號(引擎號碼:ER│││易科罰金,以新臺│││0分許││267746)│││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