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480號
原告 司美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依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已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進行訴訟應補繳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