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司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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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司調字第289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雅惠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相對人詹雅惠與其他共有人等間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1年10月5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 林漢照林陳瓊霞林玉芳 等已表明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調解意願回覆單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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