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司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司調字第28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雅惠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相對人詹雅惠與其他共有人等間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1年10月5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 林漢照 、 林陳瓊霞 、 林玉芳 等已表明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調解意願回覆單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