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4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宗翰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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