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背信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行營商,因商務需要,亟待被告親自出國接洽,被告曾經繳交巨額保證金在案,且被訴涉嫌背信之罪,誠感冤枉,傾力澄清,爭取清白已惟恐不及,斷無逃避可能,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三、按保全被告之強制處分方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四種,而應否對被告施以強制處分;及於有實施強制處分必要時,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係由法院依個案認定之。於有必要時,尚得具保及限制住居併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而限制出境,係屬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合先敘明。
四、查被告自八十年起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前有多次出入國境紀錄,此有被告入出境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而本件尚在審理之中,倘准許其出境,必有礙於審判程序之進行。故本院認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