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九五號),經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並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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