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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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93號聲請人 黃義章 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相對人 黃俊穎
黃鈺婷 黃嘉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047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白淑幻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救 字第 293 號裁定(109.09.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1047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7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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