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係公務員退休,請說明聲請人係何時、於
何單位退休?退休金係一次領或領月退俸?如一次領,目前所餘金額若干?如領月退俸,每月所領金額若干?並請附相關資料為證。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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