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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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蕭詠桎
法定代理人 蕭親惠
PHAICHANTHOTSAPORN(中文名: 蕭志瑋 )(泰國
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99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7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000÷(5+1)=1,
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7,000-1,167)×1/5×(2+4/12)=2,722(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7,000-2,72
2=4,278。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525元+烤漆費用4,496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278
=9,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