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劉襲緯 即 劉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207元,及其中新臺幣73,512元部分,
自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起至中華民國94年7月24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另自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