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因適逢為國定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曾吉雄~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