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臺南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計算式:美金12000×32.794〈匯
率〉=新臺幣39352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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