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臺南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計算式:美金12000×32.794〈匯
率〉=新臺幣39352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