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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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萬零一百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