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馮景憶
被 告 曾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