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關平彥
訴訟代理人 鐘紳瑋
被 告 游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理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2月31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
後之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程序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