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 郭昕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林珊妮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八百九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三元(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
二、原告應繼分三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二百九十八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元,計算式:8,949,373×1/3=2,98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