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華 因99年保險字第10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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