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崔若莒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陳冠州 律師被告 金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0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