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蕭宥涓蕭彬燕 相對人 劉乙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劉澧瑜 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關係人對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積欠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不為清償,由聲請人代為清償並受讓該筆債權,且於104年11月20日辦理抵押權讓與,均依法登記在案。另關係人劉澧瑜對聲請人原已積欠債務,與前開債權額合計共1,233,711元,均屆期而未為清償。又劉澧瑜業於108年3月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乙蓁,惟對抵押權之行使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兩件、分期票據明細表影本一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兩件、交通部公路總局收據影本一件、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繳款書影本一件、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影本一件等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院於109年5月19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並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劉乙蓁抗辯: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未經關係人同意,應屬無效,縱屬有效,聲請人亦未就受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舉證,及聲請人所主張債權部分業已清償云云,所言縱係屬實,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里鄉○○○段││0000-000│山│農│││2607.54│全部│劉乙蓁(│││││││0│坡│牧│││││全部)││││││││地│用│││││││││││││保│地│││││││││││││育││││││││││││││區│││││││└──┴───┴────┴───┴───┴────┴─┴─┴──┴──┴────┴─────┴────┘本件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後:花蓮縣○○鄉○○段○○○○○○○○○○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