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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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劉兆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展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展輝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7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購屋貸款契約書,又如契約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貴公司聲請狀未附證二)。
三、帳務明細表。
四、相對人黃展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