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00號聲請人 劉陳月 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豪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羅文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並於106年7月
4日具狀表示到戶政事務所查無羅文豪其人,請法院駁回聲請,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等語。故依上揭之規定,聲請人未依裁定內容補正相關資料,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