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錦亭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23
8號、105年度偵字第1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錦亭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編號15、編號18、編號59所示部分均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錦亭於民國104年3月中某日起,經報紙之廣告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其與綽號「阿不拉」等成年男子及詐欺話務機房不詳成員及其他不詳之車手等人共組詐騙集團,其等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犯罪模式由詐欺集團之機房成員以電話聯絡或在網路上傳銷售物品之網頁,在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9、編號15、編號
18、編號59所示之詐騙過程,而使附表編號9、編號15、編號18、編號59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編號9、編號15、編號18、編號59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而蔡錦亭在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由綽號「阿不拉」之人,以網路電話指示蔡錦亭,於104年3月中某日至10
4年4月30日中午查獲時止,每日前往「阿不拉」指定之置物櫃領取由另一位車手放置於櫃內之人頭帳戶及金融卡,再至自動提款機將詐得之款項領出後,扣除其中2.5%之金額作為報酬再放至置物櫃,之後再由「阿不拉」指揮另一位不詳之車手將贓款領走。經警監控該集團後,嗣於104年4月30日搜索蔡錦亭之高雄市○○區○○街○○○號住處,並扣得人頭帳戶及金融卡及詐騙所得新臺幣(下同)20,700元、口罩1個等物。因認被告就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公訴意旨所起之事實,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159號、第27383號、第29347號、105年度偵字第39號、第269號),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被害人林O如部分(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7)、編號15被害人戴O賢部分(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9)、編號18被害人林O妤部分(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1)、編號59所示被害人宋O弘部分(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3),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故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8
7號判決就上開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嗣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就編號9、編號15、編號18、編號59所示部分改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而被告上開部分均已於106年6月13日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訴二卷第100頁至第10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公訴意旨關於被告所犯編號9、編號15、編號18、編號59所示行為之被害人、時間、地點及詐欺手法,與上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號確定判決均屬一致,故兩案應為同一案件無疑。被告被訴上開部分,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繫屬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另就上開以外檢察官起訴如起訴書附表其他編號部分,業經本院同案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前揭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罪: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過程│匯款人頭帳戶及金額│││告訴人││ATM/超商││││││││││├──┼────┼──────┼────┼─────────┼──────────┤│9│林O如│104年04月16│高雄市左│來電顯示+000000000│鶯歌永昌郵局││(高││日19時19分│營區華夏│+00000000,對方稱│戶名:邱O鈺││院確│││路1152路│有信用卡訂房住宿,│帳號:700││定判│││統一超商│重複訂房3次,指示│-00000000000000││決附│││ATM│至ATM操作取消。│104年04月16日19時19││表三│││││分匯款29,989元、││編號│││││6,123元,共計36,112││7)│││││元│├──┼────┼──────┼────┼─────────┼──────────┤│15│戴O賢│104年04月16│澎湖縣馬│在HITOBP拍賣網站向│永豐銀行││(高││日21時51分│公市文山│賣家(來電顯示+0│戶名:邱O鈺││院確│││路900號│000000000000)購買│帳號:00000000000000││定判│││郵局ATM│衣服,在郵局ATM匯│104年04月16日21時51││決附││││款轉帳。│分匯款29,998元││表三│││││││編號│││││││9)││││││├──┼────┼──────┼────┼─────────┼──────────┤│18│林O妤│104年04月16│台南市善│來電顯示+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日22時48分│化區中正│0、+00000000000000│戶名:邱O鈺││院確│││路160號│、+000000000,自稱│帳號:000000000000││定判│││全家超商│網路商家,告知之前│104年04月16日22時48││決附│││台新銀行│購物結帳簽錯項目,│分,匯款10,471元││表三│││ATM│造成帳戶12個月自動│││編號││││扣款然後鎖卡,再接│││11)││││獲自稱中華郵政電話│││││││,佯稱做取消分期扣│││││││款,指示至ATM操作│││││││解除設定。││├──┼────┼──────┼────┼─────────┼──────────┤│59│宋O弘│104年03月29│高雄市小│在Pchome露天拍賣網│臺灣銀行││(高││日14時26分│港區小港│站向賣家(帳號k044│戶名:林O雨││院確│││路182號│7)下標購買PS4遊│帳號:000000000000││定判│││統一超商│戲機,使用LINE與賣│104年03月29日14時26││決附│││中國信託│家(mic50800小OO│分匯款8,000元││表二│││ATM│@媽咪)交談交易後│││編號││││,前往超商ATM匯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