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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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陳冠涵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恒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桂燁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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