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陳冠涵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恒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桂燁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