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45號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煜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50元(計算式:人民幣26,157元×起訴時即112年5月5日現金匯率臺銀賣出價格4.494元=117,549.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