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不得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起,迄四月間之某日止,以時薪新台幣一百一十元之代價,非法僱用他人合法申請引進事後逃逸且逾許可期間之菲律賓藉外國勞工BUSTAMANTRMATERESABELONO(以下簡稱TERESA),至甲○○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街○○○號之「七先生酒坊」,從事櫃臺服務工作。嗣因TERESA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路○○○號六樓之三號處查獲,始依TERESA之供述,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嫌違反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公訴意旨此部分係誤載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而應依修正前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處斷。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上開「七先生酒坊」係案外人 陳宜賓 所經營,其僅為投資股東,有關該名外勞籍人士之僱用,陳宜賓有徵得其同意,但非其所僱用等語。
三、經查,菲律賓籍外勞TERESA係由案外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聘僱,擔任製造業技工,居留證號:E0二六六九一,居留有效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但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逃逸等情,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在卷可按。惟按就業服務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施行,修正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則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修正,改採先行政後司法之原則,係構成要件之變更,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揭示之從新從輕法則,對於修正前之違法行為,仍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從而,本件被告縱認有聲請意旨所載之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人士TERESA等犯行,揆之前揭說明並適用就業服務法修正後之規定,本件被告既未經行政糾正程序先處以罰鍰,且非五年內再犯,自不該當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