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叄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巨泳有限公司對原告
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表明願與被告巨泳有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嗣被告巨泳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七筆,合計七百十七萬元,目前尚欠六百五十七萬三千零五十六元,各筆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約定事項,分別如各筆附表二所示。詎前開借款屆期後,被告巨泳有限公司均未依約清償本息,雖經原告屢次催討,亦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請求被告負連帶責任。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紙、借據及放款部份本金利息收回記錄七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巨泳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三千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嗣被告巨泳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七筆,合計七百十七萬元,目前尚欠六百五十七萬三千零五十六元,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二十計付,詎前開借款屆期後,被告巨泳有限公司均未依約清償本息,雖經原告屢次催討,亦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一紙、借據及放款部份本金利息收回記錄七紙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百五十七萬三千零五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林慧英~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32
附表一┌─┬──────────┬─────┬───┬─────────┬────────────┐│編│本金金額│自各起算日│週年利│在各期間按週年利率│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止,按各週││金│違約金││││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起算日│├─┼──────────┼─────┼───┼─────────┼────────────┤│1│叁拾萬叁仟零伍拾陸元│90.01.05│8.15│90.02.06至90.08.06│90.08.07│├─┼──────────┼─────┼───┼─────────┼────────────┤│2│陸拾肆萬元│90.01.01│8.15│90.02.02至90.08.02│90.08.03│├─┼──────────┼─────┼───┼─────────┼────────────┤│3│陸拾叁萬元│89.12.31│8.15│90.02.01至90.08.01│90.09.02│├─┼──────────┼─────┼───┼─────────┼────────────┤│4│貳佰壹拾萬元│89.10.10│8.15│89.11.11至90.05.11│90.05.12│├─┼──────────┼─────┼───┼─────────┼────────────┤│5│玖拾萬元│89.10.10│8.15│89.11.11至90.05.11│90.05.12│├─┼──────────┼─────┼───┼─────────┼────────────┤│6│壹佰肆拾萬元│89.10.14│8.15│89.11.15至90.05.15│90.05.16│├─┼──────────┼─────┼───┼─────────┼────────────┤│7│陸拾萬元│89.10.14│8.15│89.11.15至90.05.15│90.05.16│└─┴──────────┴─────┴───┴─────────┴────────────┘~F0~T32
附表二┌─┬──────────┬─────┬───┬─────────┬──────────┐│編│借款金額│借款日│週年利│借款到期日│所餘欠款││號│(新臺幣)││率%││(新臺幣)│├─┼──────────┼─────┼───┼─────────┼──────────┤│1│柒拾萬元│89.08.31│8.15│89.11.01│叁拾萬叁仟零伍拾陸元│├─┼──────────┼─────┼───┼─────────┼──────────┤│2│柒拾肆萬元│89.08.31│8.15│89.11.16│陸拾肆萬元│├─┼──────────┼─────┼───┼─────────┼──────────┤│3│柒拾叁萬元│89.08.30│8.15│90.01.01│陸拾叁萬元│├─┼──────────┼─────┼───┼─────────┼──────────┤│4│貳佰壹拾萬元│89.06.09│8.15│90.06.09│貳佰壹拾萬元│├─┼──────────┼─────┼───┼─────────┼──────────┤│5│玖拾萬元│89.06.09│8.15│90.06.09│玖拾萬元│├─┼──────────┼─────┼───┼─────────┼──────────┤│6│壹佰肆拾萬元│89.07.13│8.15│90.07.13│壹佰肆拾萬元│├─┼──────────┼─────┼───┼─────────┼──────────┤│7│陸拾萬元│89.07.13│8.15│90.07.13│陸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