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恒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恒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恒立因強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恒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7月2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