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921號債權人 王博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亞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