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債權人 謝夙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喜恩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高等法院70年第50號法律座談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董事長死亡非得由其餘董事互推為代理人,而應另行補選董事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