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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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秋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