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楊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素娥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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