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管理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楊雅涵
楊雅筑 謝欣妤 謝宇謙 謝旻璇 楊亞潔 楊亞儒 楊翔安 楊翔宇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家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北市政府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追加提起確認遺產管理關係不存在暨塗銷遺產管理登記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二項標的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另予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另查本件追加之訴屬財產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