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錫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錫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