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1號聲請人 蕭曾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蕭育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蕭育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未在聲請狀上簽名,或使代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其法定要件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狀上之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業於10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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