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賢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娟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16,655,439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912元。
三、以上二項合併應徵收242,412元(計算式:4,500+237,
912=242,412)。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