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債務人 胡兆余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請債務人說明其現「每月收入所得總額(含各項社會補助)」及「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各為何。
3.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積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債務為連保債務。請債務人說明該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為何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債務人係因原因擔任連帶保證?該債務之清償情形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4.請債務人說明其現收入來源為何(係受僱他人?或從事臨時工?或僅靠身障金維生等)。若債務人現有從事工作,請債務人陳報任職處所(或受僱人)之詳細資料(即公司全銜、受僱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且說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若干」,並請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5.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租金補助、殘障補助、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