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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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鄭兆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麗紅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趙○○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向被繼承人趙○○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五)請補繳相對人林麗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簡天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六)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相對人欄(含相對人姓名、住址等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光明││132│空│980.54│100000分之85│林麗紅││││││││白││0││├──┼───┼────┼────┼────┼────────┼─┼─────────┼──────┼──────┤│002│南投縣│埔里鎮│光明││132│空│980.54│100000分之42│趙││││││││白││5││└──┴───┴────┴────┴────┴────────┴─┴─────────┴──────┴──────┘┌────────────────────────────────────────────────────────────────┐│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00│中正路369號12│光明段132地號│集合住宅、鋼筋│12層:24.26、合│花台:2.77│全部│趙│共有部分光││││樓之9││混凝土造、12層│計:24.26││││明段71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5│├──┼───┼───────┼───────┼───────┼────────┼───────┼───┼──────┼─────┤│002│701│中正路369號12│光明段132地號│集合住宅、鋼筋│12層:24.26、合│花台:2.77│全部│林麗紅│共有部分光││││樓之10││混凝土造、12層│計:24.26││││明段71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5│├──┼───┼───────┼───────┼───────┼────────┼───────┼───┼──────┼─────┤│003│702│中正路369號12│光明段132地號│集合住宅、鋼筋│12層:24.26、合│花台:2.77│全部│林麗紅│共有部分光││││樓之11││混凝土造、12層│計:24.26││││明段71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