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告 謝耀宗
謝耀緯 謝雯雯 謝螢陵 謝 蔡春玉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