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鴻麟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5列關於「指示不知情之助理人員,」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又其附表二關於「1131文件序號」部分之編號6所示之不實出發時間「1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月16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密接的時間在同一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剩餘土方處理場內,將不實之清運時間填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上,其先後各個舉動,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無非欲達同一規避臺中市政府施工管制辦法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均屬於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次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修正前)連續犯或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3935號判決、87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90年度臺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係於臺中市政府函送工程編號1149號部分犯行後,始於檢察官偵查中自首其餘工程編號1120、1131、1156部分,非屬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為自白,即無從依自首之規定減刑,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便宜行事,為協助廠商符合市政府施工管制規定,即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之文書上,顯見其欠缺尊重法制之觀念,惟被告犯罪之動機非圖私利,且犯後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除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外,並無其他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其前案之犯罪時間為98年4月間,與本案行為之時間重疊,可知其為本件犯罪之前並無任何前科犯行,素行堪認甚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啟自新。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均已業經被告行使交付予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備查,而非被告所有,且各該文書均非屬違禁物,自與沒收之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9號被告李鴻麟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北屯區五中巷22弄6號現居臺中市○○區○○路206之1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鴻麟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街1之1號1樓「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茂公司)之業務助理,在總茂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206之15號之剩餘土方處理場,負責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業務,應據實登載進場之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之出土及進場時間,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附表一所示營建工程之土方則由附表所示之清運業者處理,負責將工程開挖所生之土方載運前往總茂公司設於上址之土方處理場處理。李鴻麟明知附表一所示之清運公司載運之部分土方出土、清運時間,清運公司所僱用之司機並非於抵達總茂公司之前1日自工地載運土方出車,惟因臺中市施工管制辦法第37條規定建築工程之作業時間,以上午8時至下午7時為限,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之犯意,接續於97年11月8日起至98年4月間,於總茂公司土方處理場內,指示不知情之助理人員,在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序號之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之承造人監工簽名欄位及駕駛人簽名欄位,虛偽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土方出土、清運出發時間,再將前揭不實之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備查,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對於建築工程作業時間管控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工程編號1149號部分)及被告李鴻麟自首(工程編號1120、1131、1156號部分)後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另案被告 王孟德 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陳立恩 於偵查中之證述;復有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載運處理證明單58紙、本署99年度偵字第18290號緩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稽;又有進場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為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等行為,係在時空密接的情況下,主觀上當係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其所為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犯罪,均應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1個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私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麗櫻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一
┌─────┬──────┬──────┬──────┐│工程編號│起造公司│營造業者│清運業者│├─────┼──────┼──────┼──────┤│1149│漢鐘機械股份│山豐營造│永可信工程有│││有限公司││限公司│├─────┼──────┼──────┼──────┤│1120│林鼎實業股份│南京新星記營│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造││├─────┼──────┼──────┼──────┤│1131│國立教育廣播│ 允祥 營造│永峻│││電台│││├─────┼──────┼──────┼──────┤│1156│誠石建設股份│大賈營造股份│舜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1149文件序號│原填載之不實出發時間│├──┼──────┼────────────┤│1│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15分│├──┼──────┼────────────┤│2│TB0000000│98年4月24日17時25分│├──┼──────┼────────────┤│3│TB0000000│98年4月25日17時28分│├──┼──────┼────────────┤│4│TB0000000│98年4月27日17時25分│├──┼──────┼────────────┤│5│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18分│├──┼──────┼────────────┤│6│TB0000000│98年4月24日17時27分│├──┼──────┼────────────┤│7│TB0000000│98年4月26日17時20分│├──┼──────┼────────────┤│8│TB0000000│98年4月27日17時28分│├──┼──────┼────────────┤│9│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23分│├──┼──────┼────────────┤│10│TB0000000│98年4月24日17時29分│├──┼──────┼────────────┤│11│TB0000000│98年4月26日17時22分│├──┼──────┼────────────┤│12│TB0000000│98年4月28日17時25分│├──┼──────┼────────────┤│13│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25分│├──┼──────┼────────────┤│14│TB0000000│98年4月25日17時18分│├──┼──────┼────────────┤│15│TB0000000│98年4月26日17時24分│├──┼──────┼────────────┤│16│TB0000000│98年4月29日17時25分│├──┼──────┼────────────┤│17│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4分│├──┼──────┼────────────┤│18│TB0000000│98年4月26日17時22分│├──┼──────┼────────────┤│19│TB0000000│98年4月26日17時25分│├──┼──────┼────────────┤│20│TB0000000│98年4月29日17時27分│├──┼──────┼────────────┤│21│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6分│├──┼──────┼────────────┤│22│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8分│├──┼──────┼────────────┤│23│TB0000000│98年4月25日17時23分│├──┼──────┼────────────┤│24│TB0000000│98年4月27日17時22分│├──┼──────┼────────────┤│25│TB0000000│98年4月29日17時28分│├──┼──────┼────────────┤│26│TB0000000│98年4月25日17時25分│├──┼──────┼────────────┤│27│TB0000000│98年4月27日17時24分│├──┼──────┼────────────┤│28│TB0000000│98年4月29日17時29分│├──┼──────┼────────────┤│編號│1120文件序號│原填載之不實出發時間│├──┼──────┼────────────┤│1│TB0000000│98年1月23日17時29分│├──┼──────┼────────────┤│2│TB0000000│98年1月19日17時28分│├──┼──────┼────────────┤│3│TB0000000│98年1月19日17時27分│├──┼──────┼────────────┤│編號│1131文件序號│原填載之不實出發時間│├──┼──────┼────────────┤│1│TB0000000│97年11月7日17時25分│├──┼──────┼────────────┤│2│TB0000000│97年11月7日17時29分│├──┼──────┼────────────┤│3│TB0000000│97年11月14日16時57分│├──┼──────┼────────────┤│4│TB0000000│97年11月14日17時6分│├──┼──────┼────────────┤│5│TB0000000│97年11月16日16時53分│├──┼──────┼────────────┤│6│TB0000000│97年11月17日17時2分│├──┼──────┼────────────┤│7│TB0000000│97年12月13日17時30分│├──┼──────┼────────────┤│編號│1156文件序號│原填載之不實出發時間│├──┼──────┼────────────┤│1│TB0000000│98年4月2日17時25分│├──┼──────┼────────────┤│2│TB0000000│98年4月2日17時22分│├──┼──────┼────────────┤│3│TB0000000│98年4月1日17時22分│├──┼──────┼────────────┤│4│TB0000000│98年2月5日17時25分│├──┼──────┼────────────┤│5│TB0000000│98年2月4日17時23分│├──┼──────┼────────────┤│6│TB0000000│98年2月4日17時20分│├──┼──────┼────────────┤│7│TB0000000│98年4月16日17時28分│├──┼──────┼────────────┤│8│TB0000000│98年4月16日17時30分│├──┼──────┼────────────┤│9│TB0000000│98年4月7日17時20分│├──┼──────┼────────────┤│10│TB0000000│98年4月7日17時28分│├──┼──────┼────────────┤│11│TB0000000│98年4月24日17時16分│├──┼──────┼────────────┤│12│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8分│├──┼──────┼────────────┤│13│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6分│├──┼──────┼────────────┤│14│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4分│├──┼──────┼────────────┤│15│TB0000000│98年4月23日17時20分│├──┼──────┼────────────┤│16│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29分│├──┼──────┼────────────┤│17│TB0000000│98年4月22日17時27分│├──┼──────┼────────────┤│18│TB0000000│98年4月17日17時22分│├──┼──────┼────────────┤│19│TB0000000│98年4月17日17時18分│├──┼──────┼────────────┤│20│TB0000000│98年4月17日17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