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 林黃鈴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發行人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二十三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9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38639-7│股票│1│27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67643-4│股票│1│45││├──┼───────────────┼──────────────┼────┼───┼────┼─────┤│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50820-0│股票│1│18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84965-3│股票│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