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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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萍
連宏清黃偉政宗才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231號、第75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231、7592號被告黃嘉萍、連宏清、黃偉政、宗才靜等人偽造文書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0011號、第0012號),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所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及91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95年度台上字第6377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黃嘉萍、連宏清等人於民國97年間共同合資以連宏清名義,向案外人 許峯乾 購置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之土地,並登記於被告連宏清名下,被告黃嘉萍、連宏清仍以上開土地為擔保品續行辦理貸款(業已清償),而依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公館分行)要求增提,於98年間某日,由被告連宏清擅自以其妻弟 林啟明 名義與已為出租人偽簽坐落於上開土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旋由被告黃嘉萍交付予第一銀行公館分行以行使,足生損害林啟明;嗣被告黃嘉萍、黃偉政、宗才靜等人於99年間共同合資以被告黃偉政名義,向連宏清、 林中鏵 購置上開土地之持分,並將上開土地登記於被告黃偉政名下,被告黃嘉萍、黃偉政、宗才靜為續行以上開土地為擔保品辦理貸款(業已清償),仍依第一銀行公館分行要求增提,由被告黃嘉萍、宗才靜擅自以 吳阿炎 名義與出租人為黃偉政偽簽坐落於上開土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旋由被告黃嘉萍傳真交付予第一銀行公館分行以行使,足生損害吳阿炎,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
102年10月28日,在被告黃嘉萍之辦公處所、被告黃偉政處所,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其等上開先後冒用「林啟明」、「吳阿炎」名義,偽造該等人名義之租賃契約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
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3年11月1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231號、第7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於105年1月5日緩起訴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231號、第7592號全案卷證(含執行案卷)屬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1、3所示偽造「林啟明」、「吳阿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為被告等人分別以「林啟明」、「吳阿炎」,偽造所得之物;編號2所示之「林啟明」、「吳阿炎」印章2枚,為其等蓋印於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黃嘉萍、黃偉政所有之物,是依前揭規定,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黃嘉萍、黃偉政等人為上開不動產買賣之相關資料,且為被告黃嘉萍、黃偉政所有之物,惟與本件被告等人所涉偽造文書罪嫌並無直接關連性,亦無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係供被告等人涉犯前揭偽造文書罪嫌所用或所得之物,核與刑事訴訟激第259條之1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所有人│扣案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編號│├──┼──────────────┼────┼─────────┤│1│偽造「林啟明」、「吳阿炎」名│黃嘉萍│臺北地檢署103年度│││義之房屋租賃契約原本各壹份││藍保管字第0011號∕│││││編號4││││││├──┼──────────────┼────┼─────────┤│2│「吳阿炎」、「林啟明」印章各│黃嘉萍│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壹枚。││藍保管字第0011號∕│││││編號8之其中2枚││││││├──┼──────────────┼────┼─────────┤│3│偽造「吳阿炎」名義之房屋租賃│黃偉政│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契約(影本)壹份││藍保管字第0012號)│││││∕編號4│└──┴──────────────┴────┴─────────┘附表二:
㈠、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0011號(所有人黃嘉萍)┌──┬───────────────────┬─────────┐│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1│現金帳本貳本│編號1│├──┼───────────────────┼─────────┤│2│付款簽收簿壹本│編號2│├──┼───────────────────┼─────────┤│3│預訂土地買賣契約書正本(買方: 寶穎鋒 投│編號3│││資顧問有限公司、賣方:黃偉政)壹份││├──┼───────────────────┼─────────┤│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正本貳份(買方:連宏清│編號5│││、賣方許峯乾;買方:黃偉政、賣方:連宏││││清)││├──┼───────────────────┼─────────┤│5│大東路案件相關資料壹本│編號6│├──┼───────────────────┼─────────┤│6│存摺拾陸本│編號7│├──┼───────────────────┼─────────┤│7│「吳○霖」之印章壹枚│編號8之其中1枚│├──┼───────────────────┼─────────┤│8│文件資料拾陸本│編號9│├──┼───────────────────┼─────────┤│9│文件資料肆本│編號10│└──┴───────────────────┴─────────┘
㈡、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0012號(所有人黃偉政)┌──┬───────────────────┬─────────┐│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1│律師函影本壹份│編號1│├──┼───────────────────┼─────────┤│2│黃偉政中華郵政存摺壹本│編號2│├──┼───────────────────┼─────────┤│3│房屋租賃契約正本貳份(其中1份–買受人│編號3│││黃偉政、出賣人連宏清;另1份–買受人寶││││穎鋒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出賣人黃偉政)││├──┼───────────────────┼─────────┤│4│合作金庫傳票影本貳張│編號5│├──┼───────────────────┼─────────┤│5│投資人對帳資料壹本│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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