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尤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育生醫院、 林美惠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育生醫院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於聲請狀補正請求標的金額(含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並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票款,若是,亦請載明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